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2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裁定在案,除有本院前開裁定外,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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