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亞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亞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亞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111號刑事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