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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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12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因與債務人 許聖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僅敘述「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未敘明請求之利率,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二、請補聲請狀繕本7件。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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