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之1
相 對 人 甲○○
            之1
相 對 人 戊○○
            之1
相 對 人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市○○區○○○路○段○○○號8樓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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