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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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豐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達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