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0號原告 俞艾華 送達代收人 孫瑋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昀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000元,應以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8月2日之美金匯率計算,查該日美金之現金匯率(賣出匯率)為31.645,有臺灣銀行網路公告之歷史匯率收盤價網路列印資料可參。是以,美金5,000元相當於新臺幣158,225元(計算式:5,000元×31.645=158,2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58,225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