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洪瑞蘭 被告 簡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