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7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杜進良 債務人 鄭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超過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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