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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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14號

原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子源

被告 蘇國仁 住○○市○○區○○○路0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10時24分匯款新臺幣(下同)8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語,業據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確定,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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