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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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1250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簡御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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