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6號抗告人 翁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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