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04號
108年度易字第186號108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財安選任辯護人蔡金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635、108年度偵字第772、166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