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莊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3/31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於96/3/31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3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美惠│自95/1/31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6121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美惠│自95/2/28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其逾期在六│││61217││││個月以內部份,│││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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