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1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向屏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巧慧 、 潘文斌 、 潘星絜 (原名: 潘熖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潘星絜(原名:潘熖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