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562號聲請人 陳邵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鑑庭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死亡,謹依民事訴訟法第1156條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為憑。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7月3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後10日內補繳,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爰依上揭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