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敏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黃敏綺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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