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11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施學孟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請求標的內容一、「.....,每月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月按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