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上訴人鄭○晴法定代理人胡○妮綺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鄭○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易霖 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4,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04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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