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談懷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談懷智與 謝岷沂 、 楊柏軒 就提領被害人 翁巧甯 遭詐騙款項之事實為共犯,而謝岷沂、楊柏軒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939號提起公訴,及以107年度偵字第20134號追加起訴,並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74號審理中,則被告談懷智所涉加重詐欺案件,與前開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經查,本件追加起訴係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2日中檢宏劍107偵21854字第1079103587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惟本院受理之前開107年度訴字第1974、2433號案件,業於107年10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宣示判決,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74、2433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學航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月馨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