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債權人 龍霖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濬嬿 即全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就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10年11月10日」,兩者顯有矛盾;又請求之金額新台幣66,600元中,包含提撥至退休金專戶而非直接給付予債權人之雇主提繳勞退金,此部分顯有錯誤;再債務人列載「陳濬嬿即全欣工程行」,然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並未有該商號登記資料,此有商工登記資料影本附卷可稽,且聲請狀也未載債務人陳濬嬿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致債務人為誰難以特定。本院遂以111年3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地址,於同年4月2日生送達之效力,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致無法確定本件請求之確切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亦無法特定債務人,難認本件請求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