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6樓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83號、98年度執字第14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