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駿怡 上列上訴人與 魏駿愷 、 林涵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魏駿怡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4,954元,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6,864元。茲上訴人在第一審受敗訴判決,因分割遺產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依同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第二審之裁判費應加徵十分之五,故其應徵之上訴費用為160,296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