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鎮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鎮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鎮弘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9、208號判決判處罪刑(共1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判決駁回上訴,檢察官僅就附表編號10所示參與犯罪組織及首次加重詐欺部分提起上訴(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共9罪,因未據上訴而確定),嗣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06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發回更審,由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附表:受刑人郭鎮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2036號│、203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2036號│、2036號││├────┼──────────┼──────────┼──────────┤││判決│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2808號│2808號│2808號│└────────┴──────────┴──────────┴──────────┘┌────────┬──────────┬──────────┬──────────┐│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2036號│、203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2036號│、2036號││├────┼──────────┼──────────┼──────────┤││判決│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2808號│2808號│2808號│└────────┴──────────┴──────────┴──────────┘┌────────┬──────────┬──────────┬──────────┐│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偵字第1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2036號│、203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108年1月16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107年度上訴字第2033││││、2036號│、2036號│、2036號││├────┼──────────┼──────────┼──────────┤││判決│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108年3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2808號│2808號│2808號│└────────┴──────────┴──────────┴──────────┘┌────────┬──────────┬──────────┬──────────┐│編號│10│本欄空白│本欄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8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6││││││號││││├────┼──────────┼──────────┼──────────┤││判決│109年8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執字第│││││2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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