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4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108年度基簡字第743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據上論斷欄,漏載第62條前段,然上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關於「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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