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983號聲請人 楊又霖 上列聲請人楊又霖因與相對人 林建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又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台端所提之本票正本3紙,其票面所載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台端欲請求金額大於票面金額,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
二、若欲請求票面金額,其總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陸仟陸佰元」,與台端書寫的訴訟標的總金額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不符,請查明並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98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請求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05年2月20日│745,533元│未記載│745,599元│CH350801││├──┼───────┼─────────┼───────┼──────────┼────────┼──┤│002│105年2月20日│745,533元│未記載│745,599元│CH350802││├──┼───────┼─────────┼───────┼──────────┼────────┼──┤│003│105年2月20日│745,534元│未記載│745,599元│CH3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