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301號債權人 劉宗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逸青 律師即 施萬典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誤,並請更正如下:
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施萬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②本件請求之利息起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㈡請求之釋明(發票日在發票人死亡之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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