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債權人律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述兩造簽立之和解書。
二、聲請狀既載明債務人已支付1期百分之一金額,自應予扣除,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