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張其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宇薇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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