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楊晴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聖軒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
二、被告馮聖軒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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