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子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子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子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90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4月。於民國101年4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00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郭豫珍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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