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光復鄉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