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靜瑜 (即 陳國揚 之繼承人)
陳翰璿 (即陳國揚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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