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錢惟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振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振輝發支付命令,惟因所提退票理由單為達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聲請狀載相對人名稱不符,及聲請人名稱與具狀人名稱不一,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9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9月23日退回無法送達具狀人,行踪不明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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