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郁涵 (住詳卷)被告 蔡東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8年度交上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美玲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