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兆詳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兆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兆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3號),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