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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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在案,又於96年
3月2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339號裁定假釋,並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嗣又於96年間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3月,然其與附表編號二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故於定執行刑時,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搶奪│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95年5月30日修正前│││1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5項後段│├───────┼─────────┼─────────┼─────────┤│犯罪日期(民國│93年6月間某日起至│94年3月11日起至同│92年1月28日、92年2││)│94年4月16日凌晨某│年4月16日止│月12日│││時許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及案││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28│94年度偵字第6628號│94年度偵緝字第543││││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94號│94年度訴字第1147號│94年度訴字第527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8月29日│94年8月17日│9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94號│94年度訴字第1147號│94年度訴字第527號││決├────┼─────────┼─────────┼─────────┤││確定日期│94年9月22日│94年9月5日│94年10月24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無│有期徒刑參月。││奪公權期間或罰│日。││││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