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朱紜青 債務人 謝玥 淋債務人 朱家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紜青於就讀樹人醫專時,邀同 謝玥淋 、朱家
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56,21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2月
0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56,219元及自107年02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07年07月05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
自107年02月01日起至107年07月04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家宥、朱│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56,219│紜青、謝玥│2月01日起│7月04日止││││元│淋├──────┼──────┼───────┤││││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7月0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家宥、朱│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56,219│紜青、謝玥│3月02日起│9月01日止││││元│淋├──────┼──────┼───────┤││││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9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