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150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林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遲延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債權之受讓人,並未向債務人 何美惠 之戶籍地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之證明,依上開法條規定,對債務人何美惠之債權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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