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067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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