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均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被告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聚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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