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庚○○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丙○、己○○、戊○○、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
二、被告丁○○(址設台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之送達處所。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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