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蓬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蓬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蓬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2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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