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交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王信智 被告 鍾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交簡字第7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翁禎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