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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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0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002號聲請人 饒明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又系爭裁定僅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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