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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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5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少威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8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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