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17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81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新台幣)│││號碼│├──┼──────┼──────┼───────┼──────┼───┤│001│98年6月1日│100,000元│未載│98年6月1日│051714│├──┼──────┼──────┼───────┼──────┼───┤│002│98年6月4日│50,000元│未載│98年6月4日│015629│├──┼──────┼──────┼───────┼──────┼───┤│003│98年7月20日│40,000元│未載│98年7月20日│051716│├──┼──────┼──────┼───────┼──────┼───┤│004│98年8月3日│50,000元│98年11月1日│98年11月1日│015635│├──┼──────┼──────┼───────┼──────┼───┤│005│98年8月18日│20,000元│未載│98年8月18日│015637│├──┼──────┼──────┼───────┼──────┼───┤│006│98年8月24日│30,000元│未載│98年8月24日│015646│├──┼──────┼──────┼───────┼──────┼───┤│007│98年9月7日│100,000元│未載│98年9月7日│015650│├──┼──────┼──────┼───────┼──────┼───┤│008│98年9月25日│20,000元│未載│98年9月25日│081449│├──┼──────┼──────┼───────┼──────┼───┤│009│98年10月5日│30,000元│未載│98年10月5日│015651│├──┼──────┼──────┼───────┼──────┼───┤│010│98年10月12日│2,163,000元│未載│98年10月12日│015528│├──┼──────┼──────┼───────┼──────┼───┤│011│98年10月12日│30,000元│未載│98年10月12日│015653│├──┼──────┼──────┼───────┼──────┼───┤│012│98年10月19日│30,000元│未載│98年10月19日│015530│├──┼──────┼──────┼───────┼──────┼───┤│013│98年10月30日│50,000元│未載│98年10月30日│01553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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