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陸佰柒拾柒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7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色情光碟片共計677片,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之物,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227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2260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96年6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2260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紀龍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