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23號聲請人 陳倩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周德蘇智慈林周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㈢確認票號CH846505號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4月10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查狀附本票票號CH846505號之到期日並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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