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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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虹 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虹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林虹花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虹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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