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 蔡智惠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林亭宇 律師被告 陳益周
陳文周
陳文乾 陳文禎 陳能宮 陳國泰 訴訟代理人 周起祥 律師
陳良圖 被告 陳尊賢
陳榮吉 陳玉蘭 陳秀春
趙美珠 陳森鴻 陳怡如 陳怡君 陳淑貞
陳淑雲 陳美月
陳漢國 陳盈宏 莊士蓬 莊英超 莊英田 (殁)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群卿 被告 吳美慧
吳俊輝 吳俊昇 吳賢明 吳賢立 吳美玉 王淑華 王品蓁 王寶龍 王清山
王忠文 陳 王淑卿 王淑雲 王淑真 王蓮枝 王東成 王東三 王春英 王江順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榮 被告 吳進德
吳進發 陳景宏 黃心妤 被告 陳李春 (殁)
王吳金霞 郭鵬美 莊翔媛 莊翊民 莊蕙菱 周慶順 律師(即 王忠明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莊英田、陳李春之繼承系統表、抛棄繼承查詢資料、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